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在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