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