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委员会应当汇总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于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25日前书面交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上述问题和意见明确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