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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