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由有关委员会拟定,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的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于开展执法检查的一个月前通知检查对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