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