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