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6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市场环境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壁垒。
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支持和促进产业集聚、产业形成、产业生态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产业价值链协同,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鼓励市场主体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和精准服务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者限定、指定特定供应商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规则,实行政府采购意向提前公布,推行招标投标活动在线监管,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公布等制度。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依法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市场主体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
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健全涉企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金融服务、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督查,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未及时清退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查处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政务环境
完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重点领域、高频民生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平台。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
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材料。
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承诺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简申快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企业申请的,简化手续、快速兑现。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推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
鼓励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多种形式的专班指导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大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推行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工作配合质效的跟踪、提醒机制,缩短图纸受理至技术性审查完成的时间。
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加强产业用地的供应管理与服务,健全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供后管理等全周期监管服务机制。
探索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改革,简化建设项目编制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
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措施。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公用事业服务报装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开放环境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以及家属出入境、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建立完善常住外国人服务机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居留旅行、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深化“外国人来华工作、居留联办”专窗建设。
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等人才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技术人才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强化全球招商推介,支持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优化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和投诉协调机制,落实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落户本市,支持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
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作投资合作指引,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制定、发布产业地图,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服务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展会,加强展销、交易等平台建设,组织举办产品推介会,为市场主体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参加展会提供系统化、常态化的组织与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市场。
打造南通跨境电子商务博览会品牌,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协同推进模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园区,招引相关企业,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圈。
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进出口各环节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口岸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税务一体化服务。
第五章人文环境
立足南通沿江沿海生态禀赋,加强对近代民族工商业文化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丰富文旅产品和服务,打造特色鲜明的江海文化城市品牌。
加强城市宣传推介,强化城市门户网站等多元平台建设,推进城市形象传播。
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突出贡献的宣传和荣誉激励。
培养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壮大新时代通商群体。
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构建民营中小企业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优化用工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施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等服务。
吸引各类人才来本市工作,为在本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活动。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产学研合作。
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商交往行为准则,清正廉洁,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承诺、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等行为,责成有关单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评估认证等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市场主体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者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收费。
第六章法治环境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依法精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有效结合。
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梳理、规范现场检查,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压减重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
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除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同一时期下级部门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防范和治理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行为,建立违反公平公正执法、不守行政承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典型案例年度通报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涉及市场主体政策的执行监督、效果评估和调整清理机制。
推进金融、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推动纠纷诉前化解。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管理、培训等配套制度,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破产处置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于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帮助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提高执行质效。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强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保护债权人利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应当建立统一的调查、处理和反馈闭环工作制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