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等级,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