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有效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壁垒。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