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