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加快城市更新,打造高品质城市空间,营造生态优美、城市文明、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的宜居宜业环境。

立足南通沿江沿海生态禀赋,加强对近代民族工商业文化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丰富文旅产品和服务,打造特色鲜明的江海文化城市品牌。

加强城市宣传推介,强化城市门户网站等多元平台建设,推进城市形象传播。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