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条有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推进金融、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推动纠纷诉前化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