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推进金融、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推动纠纷诉前化解。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