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