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