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契税、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实现相关高频事项集成办理、在线办理。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措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