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契税、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实现相关高频事项集成办理、在线办理。

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