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