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