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加强产业用地的供应管理与服务,健全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供后管理等全周期监管服务机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