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活动,提供涉外政策解读、风险防范化解等指导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服务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展会,加强展销、交易等平台建设,组织举办产品推介会,为市场主体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和合作的平台。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参加展会提供系统化、常态化的组织与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市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