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实行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行政备案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网上可办、一网通办。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