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五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对营商环境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应当建立统一的调查、处理和反馈闭环工作制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