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业务协同,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完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重点领域、高频民生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