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查处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