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公示披露、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政务守信践诺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承诺、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等行为,责成有关单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