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快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高标准全球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规则制度。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