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七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