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