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加快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平台信用信息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