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应当公布评估结果,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索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改革,简化建设项目编制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