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优化用工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施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等服务。吸引各类人才来本市工作,为在本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