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