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