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