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市场主体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