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