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大走访、定点联系、会议论坛等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依法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商交往行为准则,清正廉洁,依法履职,勤勉尽责。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