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四十条有效海关、商务、交通、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定期为企业提供通关业务辅导。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