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条文数
- 7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非机动车、机动车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放置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场所和工矿企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依法在其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侧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或者反光警示桩。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工程时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以及投入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架设或者悬挂于道路上空的管线、广告以及各种物品等,其净空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1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超过2.2米。
(一)城市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和公路为每小时一百公里。
牵引机动车时,道路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带挂车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牵引。
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不得跨压车位标线。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按顺序行驶。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需要借道通行的,应当避让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其他禁止、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不得上道路行驶。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放。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伤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员或者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机构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伤员不能表达意愿又无亲属在现场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根据伤员情况,按照专业分类及时、就近送往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优先转送急、危、重伤员。
接诊医疗机构对转送的伤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一)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
(八)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九)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十一)在实行交通管制以外的路段列队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一)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一)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行人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乘车人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五)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
(六)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不避让盲人的;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六)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十四)驾驭畜力车违反规定超车的;
(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十八)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二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二十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二十二)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十)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九)不避让盲人的;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十一)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
(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九项和第十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装置或者排除干扰。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牵引挂车时,被牵引的挂车载人的;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营运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其他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