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