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