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