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行人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四)乘车人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五)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六)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