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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效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3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8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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