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速应当符合限速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城市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和公路为每小时一百公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