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速应当符合限速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城市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和公路为每小时一百公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