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从事伐木、开山、放炮和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区道路两端安全距离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道路设施和车辆、行人安全。架设或者悬挂于道路上空的管线、广告以及各种物品等,其净空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