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