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未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