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