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