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